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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9-06-03 15:42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应届毕业生以及被我校录取后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征兵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设在学生处,主要负责健全学校征兵工作机构,规范学校征兵工作秩序,配合兵役机关、教育厅等部门开展兵役工作。征兵工作站站长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同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院系负责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学生积极应征入伍,协助征兵工作站做好学生入伍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以及学生入伍前或复学后的课程补修、补考、免修和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复学后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奖学金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征兵工作站)落实学校征兵工作计划,督导各院系认真开展征兵宣传报名,查验在校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指导学生参加网上预征报名,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政策咨询和应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与征集

第九条 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对学生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并督促其依法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条 相关部门和各院系按照年度征兵工作安排,开展兵役法、征兵法规政策等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十一条 有应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学生报名成功后,应征学生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所在院系签署鉴定意见,并交征兵工作站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院系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学生政治联审,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审查、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从学校报名入伍的学生,由西夏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事宜。各项审核合格后,由西夏区征兵办批准入伍,补入服役部队。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协助应征入伍学生完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等档案材料和手续,并审核开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其本人或委托人须持《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申请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将加盖应征地兵役机关公章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根据学生自身情况,需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交至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 因身体原因退兵的或非个人原因提前退役的,可复学恢复学籍,继续参加专业学习,完成结业(学业)。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十八条 退伍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将优先考虑。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跟随与入伍前相应层次的原专业班级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学业。因培养方案或专业发生变动、调整,导致保留学籍前后出现课程上的差异,其中涉及到的未学课程不再进行补修。

第二十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免修公共体育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良好。

第二十一条 因部队执行任务推迟退伍,开学2个月后复学的学生,递交所在部队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后,该学期所开课程平时成绩记为“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退伍复学后,如所在专业顶岗实习尚未结束的,应随班进行实习,根据实习表现,给予成绩认定;如顶岗实习已结束,则直接认定成绩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在评先选优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退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在评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时,可高于一个等次予以评定。退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优先推荐退伍毕业生就业岗位,召开退伍学生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照1000/人的标准优先为退伍士兵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入党指标单列,每年预留百分之五用于发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入党积极分子入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补助经费,以高校实际征集大学生数量核准发放,主要用于高校征兵站的自身建设,印制征兵宣传资料、保障开展兵役登记、应征报名体检政考、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等工作,补贴工作人员误餐、交通、通信、差旅等项目开支。

第二十八条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由征兵工作站统一管理,必须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征兵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院系年度工作考核指标。每征集一名学生参军入伍,给院系奖励1000元。学校评选“征兵工作先进集体”并进行表彰奖励,奖金3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抚政策,并按国家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及相应补贴。因个人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20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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