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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10-11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激励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人: 自治区教育厅 母宏英自治区财政厅 詹学明

联系电话: 0951-6072557,0951-5069382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师范院校、民族院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各高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委托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各高校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条 每年4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结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意见,提出自治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自治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日前,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基本评审程序:

(一)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当年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各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要建立高校学生信息库,各高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对本地区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各高校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申请条件写入学校招生简章,并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政策的宣传材料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及获奖学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汇总、审核后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5%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