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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关于调整银川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2-11-02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关于调整 2013 年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 (宁人社发[ 2 012 ] 193 号)规定要求,现就调整 2013 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资)助标淮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财政补助。 2013 年,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30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156 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 86 . 4 元、对山区补助 129 . 6 元(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自治区财政执行山区补助标准。)、对农垦生态移民补助 144 元;市财政对三区城镇居民补助 57 . 6 元、对三区农村居民(不含吊庄移民及农垦生态移民)补助 35 元;三区财政对本辖区农村居民(不含吊庄移民及农垦生态移民)补助 22 . 6 元、对吊庄移民补助 14 . 4 元;其他县(市)对本辖区城乡居民财政补助 57 . 6 元。各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应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补助到位。

(二)个人缴费。 2013 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 2012 年的一档 40 元、二档 170 元、三档 300元调整为:一档 50 元、二档 200 元、三档 400 元。

(三)民政资助。自治区民政对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缴费的农村低保对象、城镇未成年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 40 元;对农村五保对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资助 50 元;对按照二档参保缴费的城镇成年低保对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及自愿选择按照二档参保缴费的上述农村成年特困人员,每人每年资助 52 元。

中央、自治区财政对城乡未成年特困人员补助和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不变。在上述补助、资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自治区财政对城乡居民中的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 150 元(其中对农村居民中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 150 元;对城镇居民中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 78 元) , 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 288 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 350 元,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其中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对生态移民中的残疾人员参保补助按 9 : 1 比例分担,对其他残疾人参保补助按 6 : 4 分担。

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后,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市财政对农垦生态移民、吊庄移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补助 6 元。

二、待遇水平

(一)住院保障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一档 6 万元、二档 11 万元、三档 15 万元。

(二)普通门诊 2013 年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00 元。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55 % ;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65 %。对暂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县(市),经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将普通门诊统筹扩大到县级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35 %。

(三)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 3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一、二、三档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 45 %、 55 %、 60 %。建立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各病种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保中心在每年 12 月底前确定并公布。门诊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鼓励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