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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说明和资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7

对于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严格按照《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做以下说明:

1.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2.学生违纪违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3.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解除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和解除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4.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对打架斗殴、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等涉及暴力、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或者其他破坏治安秩序的案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调查取证;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事件由教务部门牵头查清事实。各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系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5.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本人应就违纪行为和所受处分作出书面检查;

6.对作出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7.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一般应为6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受处分学生,由其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且在综合评价、学业成绩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应对其表现做出鉴定和结论,可以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内,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实际执行的处分期不能少于原处分期的二分之一);经教育不改或处分期内又有违纪者,给予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申请解除处分须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8.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送达通知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送达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送达通知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送达通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院系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9.学校拟对违纪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在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批准可在处分前举行校内听证,具体内容参照《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听证管理办法》。

10.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15日内做出复查,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11.学生违纪处分和解除处分完整入档材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处分送达通知书》、《处分决定书》、《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解除处分送达通知书》、《解除处分决定书》。

(2022年9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