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夏区征兵相关法规政策
一、入伍基本条件
男兵: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兵: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每年国防部对女兵征集对象均有微调,具体以当年女兵征集公告为准)。
身体、政治条件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要求。
二、应征入伍程序
(一)网上报名。每年8月5日前,有应征意向的男青年(含大学在校生、大学应届毕业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及《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大学生,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报名表》、《登记表》、《申请表》),分别交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初审初检。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历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登记表》、《申请表》。其他青年根据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初审初检。
(三)体格检查和政治初审。大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参军入伍的应征地。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应征青年,应征青年可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历证书,以及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登记表》、《申请表》直接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将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女兵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征兵开始后,送检对象根据兵役机关通知,携带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居民户口簿(高校在校生不用)、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
(四)走访调查。政治考核和体检初步合格者,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应征青年所在乡(镇、街道)基层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六) 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 批准入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应征青年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三、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享受津贴和退役补助。征集入伍后,除享受食、宿、服装、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障外,义务兵阶段还按月发放津贴,以内陆地区部队为例,每月平均标准约为1200元,到边疆、高原及艰苦地区服役,津贴标准再提高2-3倍。服两年义务兵役后,领取津贴和退役补助费一般在58000元以上。
学费补偿代偿。对所有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由中央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政策,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资助程序: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征集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审核,加盖公章,由学校统计报送教育厅。
可直接选拔为军官。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二本以上的毕业生士兵;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三本毕业生、在服役期间担任班长或副班长,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士兵。
报考军校优先。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专升本),录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保送入学政策: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
选取士官优先。一是优先选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符合选取条件但编制岗位受限的,由上一级机关调整到编制岗位空缺的单位选取,必要时也可由大军区调整交流;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二是培养使用。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培养对象,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1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规范待遇。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津贴和工资待遇。士兵除享受食、宿、服装、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障外,还发放津贴和工资,近两年,义务兵和士官津贴、工资标准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此外,退役时发放退伍补助费,总体待遇高于地方平均水平。
就业报到优先。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选择重新就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役期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家规定,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享受国家扶持就业方面其它优惠政策。
2015年全国大学生征兵工作会议明确6项新举措
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大学生数量和质量,教育部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6项新举措: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从2015年起,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二是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五是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科其他专业学习。
自治区征兵配套优惠政策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新〈兵役法〉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2〕14号)规定:
一是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当地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的50%。按照2018年统计数据,西夏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最高可达11517元。
二是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全区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统一为每人4万元。
三是落实重点安置政策。对《兵役法》明确的四类重点安置人员(服现役满12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当年接收、当年计划、当年安置。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参照4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优先录用。退役士兵服役经历等同基层工作经历。报考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聘用。在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确定一定名额比例进行定向招考和聘用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在录用补充基层专武干部时,必须从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中产生。
五是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人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合伙人须是退役士兵)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自治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提供教育培训条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20分;烈士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合格,报考自治区所属院校的,分别加20分、10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复试录取。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 〔2014〕60号)
(一)在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根据招考名额和岗位资格条件、大学生退役士兵具体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招聘。
(二)各市、县(区)所属乡镇(街道)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原则上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定向招录。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安置地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及其家庭,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受到嘉奖,本人提出调整专业,在学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允许其转入本校同批次专业;荣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专科生的,毕业后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所在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到自治区内其他高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六)退役大学生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自治区内大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5%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大学生士兵。
(八)退役大学生士兵被行政、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其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入工龄。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集高素质兵员激励政策措施
一、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从我区入伍、服役期满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复学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大学生村官等“三项目”人员共享15%的公务员招录计划。
二、自2018年起,自治区对由我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三、自2018年起,各市建立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增发制度,对所属辖区内参军入伍的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分别按照不低于同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0%和30%的标准增发优待金,对毕业生可再提高20%的增发比例,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在外省(区、市)就读的自治区籍大学生返乡应征,按照民兵参训误工补贴标准给予每人发放3天(往返时间和体检时间)误工补贴。
五、应征公民有拒绝、逃避征集行为的,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予以处罚,经济处罚额度按照当地当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2倍执行,罚款上交本级财政,作为统筹应征入伍补助和优待经费的补充。
上述政策措施自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者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中,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