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应届毕业生以及被我校录取后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新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征兵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设在学生处,主要负责健全学校征兵工作机构,规范学校征兵工作秩序,配合兵役机关、教育厅等部门开展兵役工作。征兵工作站站长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同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院系负责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学生积极应征入伍,协助征兵工作站做好学生入伍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以及学生入伍前或复学后的课程补修、补考、免修和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复学后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奖学金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征兵工作站)落实学校征兵工作计划,督导各院系认真开展征兵宣传报名,查验在校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指导学生参加网上预征报名,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政策咨询和应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与征集
第九条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对学生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并督促其依法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各院系按照年度征兵工作安排,开展兵役法、征兵法规政策等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十一条有应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报名。学生报名成功后,应征学生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所在院系签署鉴定意见,并交征兵工作站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及院系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学生政治联审,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审查、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从学校报名入伍的学生,由西夏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事宜。各项审核合格后,由西夏区征兵办批准入伍,补入服役部队。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学校协助应征入伍学生完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等档案材料和手续,并审核开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其本人或委托人须持《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申请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将加盖应征地兵役机关公章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根据学生自身情况,需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交至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因身体原因退兵的或非个人原因提前退役的,可复学恢复学籍,继续参加专业学习,完成结业(学业)。
第五章优抚优待
第十八条退伍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将优先考虑。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跟随与入伍前相应层次的原专业班级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学业。因培养方案或专业发生变动、调整,导致保留学籍前后出现课程上的差异,其中涉及到的未学课程不再进行补修。
第二十条大学生士兵退伍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免修公共体育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良好。
第二十一条因部队执行任务推迟退伍,开学2个月后复学的学生,递交所在部队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后,该学期所开课程平时成绩记为“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退伍复学后,如所在专业顶岗实习尚未结束的,应随班进行实习,根据实习表现,给予成绩认定;如顶岗实习已结束,则直接认定成绩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在评先选优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退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在评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时,可高于一个等次予以评定。退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优先推荐退伍毕业生就业岗位,召开退伍学生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优先为退伍士兵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六条入党指标单列,每年预留百分之五用于发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入党积极分子入党。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安排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补助经费,以高校实际征集大学生数量核准发放,主要用于高校征兵站的自身建设,印制征兵宣传资料、保障开展兵役登记、应征报名体检政考、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等工作,补贴工作人员误餐、交通、通信、差旅等项目开支。
第二十八条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由征兵工作站统一管理,必须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征兵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院系年度工作考核指标。每征集一名学生参军入伍,给院系奖励1000元。学校评选“征兵工作先进集体”并进行表彰奖励,奖金3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抚政策,并按国家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及相应补贴。因个人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5月30日